3.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4.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437-1地號土地無路可達,依空拍圖顯示, 其上種植檳榔,部分為雜木及竹林。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債務人所有使 用,請求就其上檳榔作物一併估價。
5.
本件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除依土地法第17條之規定,不得 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外,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 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 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
6.
拍賣土地上檳榔之價值,本院已列入土地價格中,就實際數量應買人請自 行查證,數量如有增減,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請求增減價金。本件拍定後按現況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