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是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該共有土地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不明,拍定 後不點交。本件拍賣之土地未臨路,該筆土地現部分面積上有數棟第三人所有 之未保存登記建築物,部分面積為空地。
3.
上開數棟第三人所有之未保存登記建築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請投標 人注意。
4.
本件土地登記謄其他登記事項註記:「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 割」、「已興建農舍」等,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
8.
本件拍賣之514地號土地是耕地,請應買人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 限制,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若應買人係私法人,須提出耕地取得許可 始得投標或承受,否則應買無效
9.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六、本件均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 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他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 買權,有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之共有 人需全體一同行使或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否則應買或行使 優先承買權無效。
10.
本件若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停止 拍賣,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 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