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本標拍賣土地上有第三人所有建物坐落,地上物均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 2.本標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占有使用之情事,故拍定後不點 交。
2.
本標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 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多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則公同共有 人全體應共同應買或優先承買,或應買或優先承買之公同共有人應提出得其他 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否則應買或優先承買無效。 六、據屏東縣政府財稅局之房屋稅籍紀錄表顯示本標拍賣之186地號土地有門牌 號碼大同巷4號之房屋坐落,且債務人為該房屋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惟債權人 未聲請強制執行該房屋,故該房屋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拍定人與該房 屋所有人間就該房屋基地範圍是否成立法定地上權,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 決為準。
3.
本件拍賣,如有1標或數標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及債務人應 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