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743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林口區忠 福路410巷12號及9號後棟(無門牌)鐵皮屋後方之雜木林地,9號及12號後棟鐵皮 屋有部分占用。上開鐵皮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現在 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6.
本件土地為「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農業區」,實際座落地點、範圍及位置悉 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經地政人員指界時有難以到達之情形, 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實際座落位置,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 定。另地政人員指界地點、範圍及位置與實際地點、範圍及位置定有些許落 差,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不同意此拍賣條件者,請勿投標應買。 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 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7.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8.
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 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 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 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