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使用情形及分管均不明,拍定後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拍賣標的暫70建號建物係10建號之增建,亦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 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 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 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上復有地上權設定,地上權人及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土地 與建物合併拍賣,優先承買人主張優先承買權者,應連同建物一併承買,不得異議,惟若共有 人、地上權人之一於拍賣期日到場應買並拍定,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惟本件地上權人、 土地與建物之共有人均不同,若均主張優先承買時,本於土地法第104條,使土地及地上建物所 有權人合而為一之立法精神,兼具建物共有人及地上權人者有最優先承買權。另如有優先承買 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