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使用情形及分管均不明,拍定後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拍賣標的暫70建號建物係10建號之增建,亦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 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 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 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上原本有地上權設定,惟經本院113年度潮簡字第827號判決塗 銷,故僅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土地與建物合併拍賣,優先承買人主張優先承買權者,應連同建 物一併承買,不得異議,惟若共有人之一於拍賣期日到場應買並拍定,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另如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