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物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屋內供有祖先牌位,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建物為債務人使用, 若債權人所述屬實,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上 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亦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3.
878地號土地非本件拍賣範圍,建物占用土 地之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5.
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 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經過法院 拍賣即為合法,拍定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被拆除或被訴請拆屋還地之相關危 險。
6.
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基地所有權人有 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