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到場指界並稱,該土地面積寬廣,眺望為雜草雜樹 林。
4.
又據鑑價報告所載,現況有未保存登記鐵皮屋一間,小部分種植有綠竹、 香蕉、龍眼等果樹,其餘多為雜竹雜樹林。
5.
惟本件土地之實際佔有使用狀況,投標人或應買人仍應自行前往查明釐清 處理(查明有無如墳墓、倒塌建物、嫌惡設施等),如有則拍定後應自行 處理移除事宜,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之。
6.
本件拍賣範圍僅只有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若有建物、地上物、工 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 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 定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 處理,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注意。
7.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10.
鐵皮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 定者,亦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權人需提出相關資料到證明其符合該 優購之資格。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 2第1項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 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1.
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相關法律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資格,請投標人自 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2.
又倘公同共有人欲主張優先承買權者,需以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名義為之, 或提出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資料。
16.
本件土地依照土地謄本所載,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為林業用地,該筆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之相關 法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又該使用分區、使用地 類別等是否於本院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等,為主管機關之權責,亦請應買 人或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另土地相關形狀、臨路情形、坡度等情 亦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均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注意之。
17.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 別注意。六、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 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8.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 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20.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2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 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
22.
本件定於民國114年9月16 日下午3時30分行第一次拍賣程序。投標單請 投入第1至4號標匭內。正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