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2號土地為無路可達之雜竹林地;嗣據鑑價報告書所示,編號
3.
2號土地為雜竹林 地,其中編號2號土地部分為河道,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5.
編號2號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 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 購買或承受。 六、編號1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 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 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 展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6.
拍賣之土地、建物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7.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 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 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