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案指界時,據地政人員稱,系爭土地坐落高原11號建物,部分土地種植果樹、部分空 地;會同鑑定時,據在場人即即共有人鄭為平稱:系爭建物係共有人與母親居住使用,應買人 請自行查證,共有人有無分管協議未明,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另據前案現場履勘,拍賣土地上除拍賣建物外,尚有一未保存登記建物及簡陋式涼亭;且 前案鑑價報告記載,拍賣土地為私設通路,現況有竹木磚造平房、加強磚造平房及簡易搭建之 鐵皮棚架坐落,部分雜草空地,實際使用現況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7.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 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 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 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若由共有人之一應買,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8.
拍賣之編號2建物,係編號1建物之增建部份,屬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 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增建部分有 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是占用第三人土地,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 險。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如:海砂 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非自然死亡等)。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先自行查 明拍賣標的有無瑕疵,審慎投標。
10.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2.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