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金拍 114南金職亥757乙

臺南市佳里區延平段57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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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1/27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2/11 週三 上午 10: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10
保證金:
22
總坪數:
190.2
坪單價:
0.6萬/坪
持分地坪:
190.2 坪
總現值:
69.2 萬
拍後增值:
-40.8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林小姐
林小姐
法拍專員
經紀業:合縱連橫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地 址: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27-1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臺南市 佳里區 延平段 57地號,面積 2,079.3 m2,持分 1/8,50 萬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2.
臺南市 佳里區 延平段 58地號,面積 2,952.1 m2,持分 1/8,60 萬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法院筆錄 (8)
2.
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二筆土地相連,其上有山崙及雜樹。本案指界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二筆土地相連,現為山坡雜樹。另據前案鑑價報告記載:系爭兩筆土地現況為雜樹林。惟實際使用情況,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分甲、乙2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拍賣所得價金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7.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他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他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其餘部分。六、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0.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3.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
土地增值 (2)
1.
臺南市 佳里區 延平段 57地號
2,079.3 m2 × (1/8) × 1,100 元 - 50 萬元
= -21.4萬元
2.
臺南市 佳里區 延平段 58地號
2,952.1 m2 × (1/8) × 1,100 元 - 60 萬元
= -19.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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