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現場查封時,在場人黃0榮表示,債務人未居住於此,房屋 為其與母親居住,已居住10至20年,經入內檢視,樓梯間牆壁有些許壁癌,四樓牆壁有裂痕, 另增建測量如編號2建物所示。又據鑑價報告所載,建物牆壁有壁癌現象,編號1土地現況為一 樓增建車庫。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6.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7.
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拍賣兩筆土地使用分區均屬「住宅區
8.
」。就上開土地之使用 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及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 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六、編號2建物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 登記,該建物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 關;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該建物如如無權占 用鄰地或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9.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占有使用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工程受益 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 要求法院處理。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 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1.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