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約定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係屬內埔擴大暨修訂都市計畫(公告實施69年5月16日)之農業區,其使 用上有無相關法規之限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並不得主 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本件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 準。以上資訊僅供參考,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最新狀況為何。
8.
本件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 得,則該標的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土地與建物合併拍賣,優先承買人主張優先承買權者,應連同建物一併承買,不得異 議,請應買人注意。且若是公同共有之共有人需全體一同行使優先承買權;惟若共有人之一於 拍賣期日到場應買並拍定,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9.
本件拍賣標的有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 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 「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 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0.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繳交尾 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