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1年7月20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86地號土地位於臺北市士林區至善路3段150巷45號西南方向約160-170公尺處,為無路可達之雜木 林,目視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88地號土地位於同號正前方向1公尺處,部分 為道路及棚子,其餘土地雜草林木叢生;129地號土地位於溪山國小西南方約 80-90公尺處,部分為私闢道路,其餘為雜木林,目視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 342地號土地位於臺北市207號路燈北北西方約130公尺處,為無路可達之雜木 林,目視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343地號土地位於同路燈北北西方約85-90公 尺處,為雜木林,目視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347-1地號土地位於同路燈處, 部分為道路(萬溪產業道路),其餘為雜木林,目視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3 94地號、398地號土地分別位於450-1地號西南方約210公尺、65-70公尺處, 目視為無路可達之雜木林,惟自空照圖上看可能有自闢道路及擋土牆;404地 號土地位於臺北市207號路燈萬溪產業道路東側駁段上方,不含道路,自空照 圖上看似有墳墓,其餘為草木叢生之雜木林;405-1地號土地位於臺北市205 號路燈萬溪產業道路西側,部分為道路,其餘為雜木林,無任何建物及地上 物;413地號土地上有臺北市至善路3段280巷
2.
17號磚造1層建物 占用。上開建物、墳墓、棚子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 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 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3.
優先承買權之行使:一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 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 受。二86地號、88地號土地查有三七五租約登記,拍定後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且 三七五租約承租人得優先於土地共有人行使。三413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 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四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