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經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地政人員及鑑價人員至現場履勘,據地政人員 指界陳稱:1832地號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勢貢寮區嵩陽街5-4號建物東方約30公尺 處之蓮花荷花水澤花圃,部分為雜草地;1834地號位於上開建物東南方約30公 尺處之雜木林;1846地號位於上開建物東方約20公尺處之吉林產業道路,1896 地號位於上開建物西北方約200公尺處。本件四筆土地均屬東北角海岸 (含大溪 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畫範圍內土地,
3.
183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 農業區;1846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1896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保 護區。
4.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 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 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 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 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8.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共設定新臺幣500萬元,拍定後全部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