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法院 114儉22871甲

新北市貢寮區長潭段2-1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3,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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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16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1/14 週三 上午 10: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3,088
保證金:
617.6
總坪數:
16,209.5
坪單價:
0.2萬/坪
持分地坪:
16,209.5 坪
總現值:
2,197 萬
拍後增值:
-891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陳潔于
陳潔于
法拍專員
經紀業:鑫享居
地 址:北市南港區南港路二段60巷16號13-6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3)
1.
新北市 貢寮區 長潭段 2-1地號,面積 878 m2,持分 1/2,23.9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2.
新北市 貢寮區 長潭段 84-3地號,面積 3,996 m2,持分 1/2,109.9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3.
新北市 貢寮區 長潭段 331-1地號,面積 102,296 m2,持分 1/2,2,954.2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法院筆錄 (10)
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3.
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6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履勘。據到場之地政 人員指界略稱:「系爭2-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貢寮區長潭16之2號房屋北方約1200米處, 系爭84-3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貢寮區長潭16之2號房屋北方約500米處,系爭331-1地號土地 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貢寮區長潭16之2號房屋北方約870米處,以上土地為雜木林且無路可達。」等 語。
4.
依據民國114年9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之停車便利性、大眾運輸條件、道路 規劃路況均稍差。土地使用分區均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且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外之土地」等 語。
5.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土地共有人 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 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 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 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6.
本件拍賣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丙標順序依序開標,倘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全部之執行費 用、土地稅、土地增值稅、相關稅費及本件(含併案、參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詳 加注意。
7.
本件執行標的屬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 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8.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 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9.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 割為單獨所有。
10.
共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之 宗數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請應買人注意!
11.
本件執行標的屬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 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買 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
土地增值 (3)
1.
新北市 貢寮區 長潭段 2-1地號
878 m2 × (1/2) × 410 元 - 23.9 萬元
= -5.9萬元
2.
新北市 貢寮區 長潭段 84-3地號
3,996 m2 × (1/2) × 410 元 - 109.9 萬元
= -28萬元
3.
新北市 貢寮區 長潭段 331-1地號
102,296 m2 × (1/2) × 410 元 - 2,954.2 萬元
= -857.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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