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法院 114儉22871甲

新北市貢寮區長潭段2-1地號

特拍 不點交 待拍
1,8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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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5/7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6/3 週三 上午 10: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896.7
保證金:
379.4
總坪數:
16,209.5
坪單價:
0.1萬/坪
持分地坪:
16,209.5 坪
總現值:
2,250.6 萬
拍後增值:
353.9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林小姐
林小姐
法拍專員
經紀業:合縱連橫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地 址: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27-1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3)
1.
新北市 貢寮區 長潭段 2-1地號,面積 878 m2,持分 1/2,14.8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2.
新北市 貢寮區 長潭段 84-3地號,面積 3,996 m2,持分 1/2,67.5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3.
新北市 貢寮區 長潭段 331-1地號,面積 102,296 m2,持分 1/2,1,814.4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拍賣紀錄 (4)
1拍,2026/1/14,總底價 3,088萬,保證金 617.6萬,坪單價 0.2萬/坪,流標
2拍,2026/2/11,總底價 2,624.8萬,保證金 525萬,坪單價 0.2萬/坪,流標
3拍,2026/3/11,總底價 2,231.2萬,保證金 446.3萬,坪單價 0.1萬/坪,流標
應買,2026/3/17~2026/6/16,總底價 2,231.2萬,保證金 446.3萬,坪單價 0.1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10)
1.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2.
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6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履勘。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2-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貢寮區長潭16之2號房屋北方約1200米處,系爭84-3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 碼新北市貢寮區長潭16之2號房屋北方約500米處,系爭331-1地號土地位於 門牌號碼新北市貢寮區長潭16之2號房屋北方約870米處,以上土地為雜木 林且無路可達。」等語。
3.
依據民國114年9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之停車便利性、 大眾運輸條件、道路規劃路況均稍差。土地使用分區均為山坡地保育區之 農牧用地,且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外之土地」等語。
4.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 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 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 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 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 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5.
本件拍賣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丙標順序依序開標,倘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全部之執行費用、土地稅、土地增值稅、相關稅費及本件(含併 案、參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本院亦將職 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詳加 注意。
6.
本件執行標的屬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 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 限:
7.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 獨所有。
8.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 為單獨所有。
9.
共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 院確定判決,其分割之宗數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請應買人注意!
10.
本件執行標的屬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取 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 件。
土地增值 (3)
1.
新北市 貢寮區 長潭段 2-1地號
878 m2 × (1/2) × 420 元 - 14.8 萬元
= 3.6萬元
2.
新北市 貢寮區 長潭段 84-3地號
3,996 m2 × (1/2) × 420 元 - 67.5 萬元
= 16.4萬元
3.
新北市 貢寮區 長潭段 331-1地號
102,296 m2 × (1/2) × 420 元 - 1,814.4 萬元
= 333.8萬元
鄰近待拍
2026/5/13
1拍 不點交
869.7 坪 / 520.7 萬
2026/6/3
特拍 點交
8,589.4 坪 / 900.1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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