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法院 114儉22871甲

新北市貢寮區長潭段2-1地號

2拍 不點交 待拍
2,6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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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列管
  • 2026/1/16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2/11 週三 上午 10: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2,624.8
保證金:
525
總坪數:
16,209.5
坪單價:
0.2萬/坪
持分地坪:
16,209.5 坪
總現值:
2,250.6 萬
拍後增值:
-374.2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張城嘉
張城嘉
法拍專員
經紀業:優室法拍屋
地 址:台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三段31號11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3)
1.
新北市 貢寮區 長潭段 2-1地號,面積 878 m2,持分 1/2,20.3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2.
新北市 貢寮區 長潭段 84-3地號,面積 3,996 m2,持分 1/2,93.4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3.
新北市 貢寮區 長潭段 331-1地號,面積 102,296 m2,持分 1/2,2,511.1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拍賣紀錄 (1)
1拍,2026/1/14,總底價 3,088萬,保證金 617.6萬,坪單價 0.2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10)
1.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2.
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6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履勘。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 略稱:「系爭2-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貢寮區長潭16之2號房屋北方約1200米處,系爭84-3地號土地 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貢寮區長潭16之2號房屋北方約500米處,系爭331-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貢寮區 長潭16之2號房屋北方約870米處,以上土地為雜木林且無路可達。」等語。
3.
依據民國114年9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之停車便利性、大眾運輸條件、道路規劃路況 均稍差。土地使用分區均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且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外之土地」等語。
4.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 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 主張有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 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 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5.
本件拍賣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丙標順序依序開標,倘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全部之執行費用、土地 稅、土地增值稅、相關稅費及本件(含併案、參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本院 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詳加注意。
6.
本件執行標的屬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 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7.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 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8.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9.
共 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之宗數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請 應買人注意!
10.
本件執行標的屬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 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 明文件。
土地增值 (3)
1.
新北市 貢寮區 長潭段 2-1地號
878 m2 × (1/2) × 420 元 - 20.3 萬元
= -1.9萬元
2.
新北市 貢寮區 長潭段 84-3地號
3,996 m2 × (1/2) × 420 元 - 93.4 萬元
= -9.5萬元
3.
新北市 貢寮區 長潭段 331-1地號
102,296 m2 × (1/2) × 420 元 - 2,511.1 萬元
= -362.9萬元
鄰近待拍
2026/3/3
1拍 不點交
510.8 坪 / 70 萬
2026/2/11
2拍 不點交
8,589.4 坪 / 1,245.7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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