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新北 市雙溪區魚行段八股小段(下同)90-3地號土地位於門牌建物新北市雙溪區八股6 號之2(下稱建物)東北方約66公尺處,為水泥空地;90-5地號位於上開建物東方 約33公尺處,現況為雜草地及雜木林;90地號位於上開建物東北方約60公尺 處,部分為菜園,其餘為雜草地;90-1地號位於上開建物東方約60公尺處,部 分為菜園,其餘為雜草地,另90地號上有一棟無門牌之鐵皮屋坐落其上。」等 語。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及第33條 規定,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承受或應買耕地。惟現 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 地等)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另114年12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為非都市土地,土地使用分 區與使用地類別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標的臨台2丙線,除90-3地號現況為水 泥地外,其餘均為農用,又90地號地上有建築改良物(鐵皮屋,無門牌)」、 「市場及學校之接近性:勘估標的距雙溪國小約2.4公里、雙溪高中約2.9公 里、雙溪公有零售市場約2.8公里,整體而言,周邊地區生活機能銷差」、「大 眾運輸條件:主要以公車與火車為主要聯外工具,勘估標的所在地區交通便利 性稍差」等語。
4.
本件僅拍賣4筆土地。上揭菜園、水泥空地、水池及無門牌建物均非本件拍 賣標的;又倘系封土地上另有其他定著物、農林經濟作物,亦非本件拍賣標 的。拍定後,上開菜園、水泥空地及無門牌建物及其他定著物、農林經濟作物 與系封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10.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 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 限:
11.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 有。
12.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 有。
13.
共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 其分割之宗數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請應買人注意!六、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
14.
本件拍賣之4筆土地(應有部分)是否業經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 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相關機關 (例如:新北市政府)查明注意後,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
15.
拍賣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 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