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4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未到場,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 稱:「?296地號:部分面積為門牌號碼『新北市貢寮區長潭街11號』房屋 (以下簡稱11號房屋)占用,部分為雜木林,部分面積為產業道路經過。?2 97地號:部分面積為11號房屋占用,部分為雜木林。」等語。 本件僅拍賣土地(2筆)應有部分。上開11號房屋非本件拍賣標的,又系封土地 上倘另有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亦非本件拍賣標的。上開11號房屋、及其他 定著物、農林作物占用系封土地之權源均不明,拍定後,渠等與系封土地間之 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本件拍賣之297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土地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記載:「部分建築 使用」等語。惟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北市貢寮區公所於115年4月
3.
8日先後 函覆稱: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可稽等語。是本件拍賣土地是否建築基地或法定 空地不明。依據民國115年2月提出到院之鑑價報告稱:「勘估之標的土地屬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地區未來發展潛力普通。市場及學校接近性、大眾運輸條件均 差。」等語。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