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現況由債務人及共有人占有使用,有無使用或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拍賣之建物,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六、本件建物占用之基地非拍賣範圍,基地所有權人均為中華民國,占用權源不明,如為無權占用,有被訴請拆除之危險。
8.
本件係拍賣建物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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