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95地號其上有數建物佔用(部分無門牌),另門牌號碼「山 下路111之15號」是否確實有佔用不明,須測量始知悉。又除上開建物佔用 外,其上另有種植部分香蕉、數個大型水塔坐落於其上。
3.
本件僅拍賣土地,且係拍賣應有部分,上開地上建物、作物、地上物均不 在本件拍賣範圍,且佔有使用土地權源不明,拍定後需自行解決佔有使用 關係,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 買人自行洽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 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9.
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已興建農舍」, 請應買人注意於拍定後請求分割時之上開限制。六、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 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 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 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始准應買,否則投 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10.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 的到場應買拍得,則該標的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1.
本件拍賣標的95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如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則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及共有人注意。
12.
95地號依照謄本所載,其上有興建農舍,依內政部93年11月2 日內授中辦 地字第0930015211號函釋意旨,使土地及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合而為一之立 法精神,農舍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另如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 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13.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 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16.
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司法事務官指定 之。另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 止拍賣;如已拍定,仍得於分配精算後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