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5月19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147-3地號部分為果 樹、部分空地、部分雜木林,惟仍應以實測為準。路口有鐵門,須經他人土地 始能到達。
3.
債權人於114年6月2日具狀陳報:土地無出租。
4.
本件拍賣土地因須經他人土地始能到達,拍定後不點交。
9.
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 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 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