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4‧14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本件土地均為農田,現種植水稻,惟實際範圍須以實測為準。上開土地上之農作物收取權人及占用關係不明,且非屬本件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應自行與收取權人、所有權人協商解決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法院不代為處理。
3.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現況,法院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事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4.
因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9.
本標次土地均係屬農業發展條例地3條地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六、優先承買權:
11.
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之規定者,承租人對於拍賣之土地,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僅對部分標的物有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對其他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另優先承買權人倘對數筆標的物均有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一部份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惟有無優先承買權倘有爭執,非法院執行處形式審查所能認定者,應以將來確認優先承買權之實體訴訟之認定為準。
12.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法院得撤銷拍定。
13.
分甲、乙二標,分別標價,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標別拍賣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增值稅、房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其他標別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如有二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房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價格相同者,則保留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