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上有種植檳榔樹(非拍賣範圍),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約定使用 或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又土地係農地重劃區內耕地,並訂有三七五租約, 共有人、耕地承租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皆有優先承買權;且若是公 同共有之共有人、耕地承租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需全體一同行使或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惟若其他共有人、耕地承租人、毗連耕 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須提出現耕證明)之一於拍賣期 日到場應買並拍定,除耕地承租人外,其餘其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 權人無優先承買權。另本件三七五租約承租人與毗連耕地所有人、共有人均不 同,若均主張優先承買時,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第3項規定及內政部10 4年3月2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41302411A號函釋意旨,三七五租約承租人有最優 先承買權。
7.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係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請投標人或承受人注意農業發 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另應買人如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私法人及第34 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 證明文件,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拍定後須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 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