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部分為巷道部分有第三人建物坐落,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 後不點交。
3.
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建物、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佔有使用土 地權源不明,拍定後須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 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須 就本件三筆土地一併行使。
8.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 6條之2第1項,則有優先承買權,且須就本件三筆土地一併行使。
9.
本件拍定後須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 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