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37-1地號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為雜木林(無道路可通行)。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為債務人與共有人使用,無出租、無出借、無 分管契約。經通知債務人其未表示意見,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注意查 明。
2.
137-1地號土地據鑑價報告指出,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3.
137-1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4.
地政人員稱137地號土地面積超出公差,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為由請求增減價金。
8.
137-1地號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以原住民為限,投標時應檢 附原住民身分證明文件。若不實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請投標人 自行負責。六、
9.
137-1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34-1 條第4項)。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他共有 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 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10.
137-1地號土地為合併拍賣,優先購買權人主張優先購買時,需以同 一條件就本標之所有標的一併購買。如共有人因主張優先購買致土地與建 物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又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 有爭議時,應以實體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