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標的物現由第三人林清彰承租中,租期自民國106年1月1日起至118年12月3 1日止,租金已繳至118年,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之298-1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 所指之耕地,有農業發展條例之適用。應買人如為私法人,應依農業發展條例 第33條及第34條之規定,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7.
本件拍賣耕地、375租約之承租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拍賣之土地係原住民保留地,承買人以原住民為限;並應提出主管機 關出具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內,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實,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 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8.
298-1地號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部分為雜木林、部分為茶園,未有 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其他土地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