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分5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 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 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六、本件拍賣251之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 款所指之耕地,有農業發展條例之適用。應買人如為私法人,應依農 業發展條例第33條及第34條之規定,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 件。
5.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原住民保留地,承買人以原住民為限;並應提出主 管機關出具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內,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實,致不能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6.
251地號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現為雜木林、工寮及道路占用, 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其他土地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 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