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6.
本件分5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 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 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六、本件拍賣234之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 款所指之耕地,有農業發展條例之適用。應買人如為私法人,應依農 業發展條例第33條及第34條之規定,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 件。
8.
234-2地號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現為雜木林、雜 草,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其他土地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 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