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年4月23日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造橋鄉劍潭段109建號建物 頂樓有增建,無獨立出入口。第三人即債務人之妻吳櫻英在場稱:查封建物由債務人自行居住 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月中已搬走,現場僅留基本家具,且都不要了。查封建物無海砂 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
2.
114年4月24日債權人具狀稱:查封標的為造橋鄉劍潭段
3.
335地號土地,及109號之登記 建物(含騎樓)及第3層鐵皮加蓋部分。均為債務人個人所有,並無第三人占有或租賃。該建物 為2層樓登記建物,含騎樓及第3層鐵皮加蓋,目前已無人居住,呈現空屋狀態,內部尚有部分 家具及寢具。
4.
本件拍賣標的物包括主建物之附屬建物(從物)及附屬設施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