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法院 114人15799

苗栗縣頭份市濫坑段203-4地號

1拍 點交 待拍
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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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0/28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12/18 週四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48.5
保證金:
9.7
總坪數:
130.3
坪單價:
0.4萬/坪
持分地坪:
130.3 坪
總現值:
34.4 萬
拍後增值:
-14.1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陳廣田
陳廣田
法拍專員
經紀業:群義房屋 尚順加盟店 金莎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地 址:苗栗縣頭份市尚順路3號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苗栗縣 頭份市 濫坑段 203-4地號,面積 1,797 m2,持分 1/5,40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2.
苗栗縣 頭份市 濫坑段 441-4地號,面積 356 m2,持分 1/5,8.5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法院筆錄 (5)
2.
本院於114年7月23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203-4地號現況為雜林 地、有一座墳墓;441-4地號現況為雜林、部分田地,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3.
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4.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 點交。
8.
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9.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 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 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 不得異議。 六、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 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 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 文件。
土地增值 (2)
1.
苗栗縣 頭份市 濫坑段 203-4地號
1,797 m2 × (1/5) × 800 元 - 40 萬元
= -11.2萬元
2.
苗栗縣 頭份市 濫坑段 441-4地號
356 m2 × (1/5) × 800 元 - 8.5 萬元
= -2.8萬元
鄰近待拍
2025/11/12
1拍 不點交
744.1 坪 / 322 萬
2025/11/11
2拍 不點交
37.2 坪 / 32 萬
2025/11/20
3拍 部分點交
303 坪 / 288 萬
2025/11/18
3拍 點交
93.6 坪 / 332.9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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