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該地為褒忠路119巷32號後方建物堆置雜 物,及廢棄雞舍占用,債務人稱為其兒子搭蓋,債權人陳報確為32號透天住戶 管理使用,實際範圍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判斷,前開建物、地 上物非屬本件拍賣範圍,其土地與建物、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 決,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本院亦無從 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 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 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於本 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遺產判決確定者,執行法院必要 時得撤銷拍定,債權人、債務人與拍定人均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