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373地號土地及其上合併拍賣之暫編142建號建物,現由共有人占有使用,渠等有無分管約定不明,且本件僅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又實際使用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
7.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國家公園區第二種一般管制區鄉村建築用地。六、本件拍賣之土地及建物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又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主張優購須土地與建物一同合併承買。如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另他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時優先承買權之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始得為之。(99台上1469判決、100台抗106裁定)。
8.
本件清算案件拍定後,除土地增值稅外,拍賣標的物稅款由買受人負擔(含移轉登記完成之日前之地價稅、房屋稅等),本公司於拍定後函查地價稅、房屋稅等,並命拍定人繳納完畢後,本公司再行核發拍定證明書予拍定人,請投標人注意。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拍賣之建築物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
11.
本件拍賣之暫編142建號建物,其坐落基地為山海段373地號土地,債務人為共有人之一,且為本次拍賣標的,惟建物部分坐落同段爭議未決土地,非債務人所有,且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占有權源不明,該部份隨時有遭訴請拆屋還地之虞,又如對於占有權源爭執,應另循實體訴訟程序解決。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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