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4月10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5.
1471地號土地上為雜樹林及一水池。債權人之代理人稱地號
6.
1468地號為雜樹林,1462地號為雜樹林、農塘及短期作物,
7.
1470地號有果樹,1469地號為雜樹林、農塘及果樹,1471地號土地為雜樹林、農塘,惟標的物之使用及占有情形皆不明。另據民國114年4月17日之鑑價報告所載
8.
1468此四筆土地不臨路。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13.
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惟因本件為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所共有之各筆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可能僅取得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標的,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執行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4.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15.
本件土地為重劃區內之耕地,依據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出售時優先購買權之次序依序為: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鄰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16.
本件部分標的物未臨路,須由鄰地出入,將來如有通行權之爭執,請依實體判決為準,請投標人注意。
17.
本件僅就土地拍賣,農作物不在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又本件土地上之農作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1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2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22.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