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於民國114年8月18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為雜樹林,無路可達,另債權人具狀表示債務人稱土地為自己使用,惟已荒廢,現為雜草林木叢生;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六、本件土地為農地重劃區內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鄰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9.
本件不動產分二標進行拍賣。債務人未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扣除土地增值稅及地價稅後,已足額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標別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3.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