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1335地號土地於民國114年3月12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1335地號上種植芭樂。嗣於民國114年7月8日查封本件標1不動產時,據債務人林淑娟在場稱,
8.
1444地號上種植芭樂,2筆土地出租給第三人使用。嗣於民國114年7月14日查封1444地號土地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1444地號上種植芭樂,未臨路。復據債權人於民國114年7月22日具狀陳報,1335地號(債務人林淑娟所有)、1444地號(債務人陳俐所有)農地未臨道路,現均由第三人黃0為承租種植番石榴使用,約定租約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至民國116年12月31日止,租金每年新台幣(下同)2萬元,有提出土地租賃契約書、不動產照片等影本附卷可稽。又據鑑價報告所載,1335地號、144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均為都市計畫外農牧用地,現況土地地面上種植有農作物,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
9.
1444地號土地現由第三人黃O為承租中,期間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至民國116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20,000元,拍定後均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10.
1444地號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條例所稱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11.
本件拍賣之土地,承租人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者,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承租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2.
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部債權額、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如於開標時到場者於拍定前得聲明指定拍定順序。
13.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6.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