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4年7月17日勘測時陳稱本件除227-12地號土地上有非本件標的建物部分占 用外,其餘土地均有標的建物坐落其上,另據在場之第三人即債務人之弟徐士興表示本件建物 由其自行居住使用中,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土地及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除本件標的建物外,其餘建物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 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應就土地及建物 一併購買。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 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 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 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亦不 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 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又該建物部分占用毗鄰之同段227-
8.
226-65及226-83地號土地,使用權屬不明,占用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占用責任由拍 定人自行處理,請投標人注意。
9.
本件土地均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現依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土地使用分區查詢網頁所 示,227-
11.
227-24及227-25地號土地均編定為住宅區,227-58及227-64地號土地均 編定為道路用地,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應以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公告為準。
12.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3.
本件建物據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函覆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11月11日 止,均無受理民眾110報案紀錄,惟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14.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5.
如有多數人表示願買受者,以最先向本院表示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別先後者,以抽籤定 其得買受人。
16.
依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特別變價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第2點第12款之規 定,聲請應買狀到達法院後,不得撤回應買之意思表示,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