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4年7月17日勘測時陳稱本件除227-12地號土地上有非本件標的建物部分占 用外,其餘土地均有標的建物坐落其上,另據在場之第三人即債務人之弟徐士興表示本件建物 由其自行居住使用中,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及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除本件標的建物外,其餘建物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 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應就土地及建物 一併購買。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 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 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 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亦不 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 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又該建物部分占用毗鄰之同段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