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執行法院於民國113年3月15日查封測量347建號、943建號建物及447地號土地時,建物係二層磚造透天,屋外未貼有門牌,但門口有該址之信件,鄰人稱該屋無人居住,入內後發現門牌位於屋內,建物內部顯久無人居。一樓與二樓處有一隔間(夾層),二樓亦有一隔間(夾層),二樓後方有一鐵梯可通往三樓,三樓被隔成三間房間,均無擺設傢俱,通往陽台處有一蜂窩。嗣執行法院於114年12月23日查封446地號土地時,地政人員指界稱446地號土地現為門牌東新街78號建物前之道路。
3.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六、
4.
447地號土地及347建號建物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合併拍賣之全部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建物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土地共有人行使。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5.
943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6.
943建號建物均有坐落鄰地,該鄰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拆除風險如何,請應買人自行評估注意。
7.
446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447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投標時之土地使用分區是否有變更,仍請投標人投標前自行查明注意。
8.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
9.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