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標標的土地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再執行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 人員指界稱,480地號土地為大同街明德巷之巷道。又債權人代理人表示,480 地號土地為道路,供人車行走之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480地號土地現況為道路,拍定後不點交。
8.
本標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1.
本件拍賣依標別順序依序開標,如先開標者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 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後順序之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 縱使拍定,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