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執行法院於114年12月23日查封1090地號土地時,地政人員指界稱1090地號土地現為門牌旗屏一路32號建物後方土地,部分種植玉米、番茄等農作物,部分土地有加強磚造平房,建物已破損,屋頂部分損毀,尚無人居住,無門牌。據鑑定報告所載,1090地號土地現況為建物及空地(旗屏一路32號房屋西側之未保存登記建物坐落、部分閒置空地、無鄰接道路,需通行他人土地進出)。
4.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六、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有建物坐落,使用權源不明。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且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5.
1090地號土地僅拍賣土地,其上之作物等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土地其上如有承租人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6.
1090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使用地類別為乙種建築用地。惟投標時之土地使用分區是否有變更,仍請投標人投標前自行查明注意。
7.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
8.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