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於民國115年6月8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此土地上有門牌號碼旗山區文 中路12巷9號建物,經債權人查訪後稱此建物為共有人自住;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 行查明。
4.
本件土地於民國115年6月8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此土地上廢棄木造房屋;惟實 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6.
本件土地於民國115年6月8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此土地上有旗山區仁和街51 號房屋,另債權人查訪後稱此建物由共有人出租他人作車庫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 自行查明。
8.
本件土地於民國115年6月8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此2筆土地上有旗山區仁和街 41號房屋,另債權人查訪後稱此建物為債務人自住;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10.
本件土地於民國115年6月8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此土地上為雜草、空地;惟實 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