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5年6月2日指界時陳稱本件95地號土地上部分搭有鐵皮屋(華歌大舞 廳)、部分為空地、部分種有果樹,173地號土地上有部分鐵皮屋(華歌大舞廳)及樓房(門牌號 碼為旗南一路226-10號)坐落、部分土地有水溝、金爐並種有芭樂樹,175地號土地大部分為 果樹及空地;另於民國110年9月16日假扣押查封時,95地號土地部分種植芭樂樹、部分為 空地、部分土地上有鐵皮屋及一部分「華歌大舞廳」,173地號土地部分種植芭樂樹、部分有 「華歌大舞廳」及門牌號碼亦為旗楠一路226-10號之建物(即三和段2建號),175地號土地 均種植芭樂樹,據在場人即共有人楊0貴陳稱上開三筆土地種植之芭樂樹,均係其所種植,惟 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