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6月28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425地號 土地上現種植稻米,餘面積為空地及坐落本件欲查封之建物(後龍鎮大庄里12鄰柳樹灣122-3 號)。惟實際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 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2.
112年8月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入內檢視測量:「查封之16建號 建物為1F兩旁之鐵皮建物均係加蓋」,債權人代理人請求就增建部分一併測量查封,另經共有 人稱:「建物現為我自行居住使用,無出租或出借他人,查封建物是我及先生出資蓋的,當初 父親將土地無償讓我們在上面蓋房子使用,因為土地所有權人是父親,所以當初建物才由父親 名義申請起造」,請投標人自行注意。債權人代理人稱:「建物無其餘影響交易之特殊情 事」。
3.
本件經現場初步調查建物內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 然死亡等情事,已如前述。惟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如與實 際情況不符,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4.
本件425地號土地及16建號建物為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5.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9.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 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 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1.
本件拍賣建物為農舍,投標人如非標的之共有人,其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舍」之條件, 並應於投標時檢附「無自用農舍證明」(請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辦),或於投標時提 出:
12.
稅捐稽徵單位開具投標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13.
投標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 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向建管單位申請)。上開二項文件均須檢具,未檢附者,或檢附不全 致無從即時判斷投標人是否符合資格者,其投標為無效。如投標人提出之文件與實際情形不 符,致得標後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負其責,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六、本標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且為共有土地,下列之人有優先購買權,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 下:
17.
共有土地未現耕之他共有人(以上均應另檢附優先承買之證明文件)。若優先承買權人對 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符合本項說明
18.
所示條件,並應就全部標的一併承買,不得 擇一行使(本件標的屬農地農舍,須併同移轉)。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 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19.
本件拍賣標的物包括主建物之附屬建物(從物)及附屬設施在內。
20.
本件拍賣標的物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21.
本件拍賣之暫編60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 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得標人應負擔被建管機關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 請求權。如有第三人就建物所有權有異議並提起訴訟,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 訴訟結果通知拍定人繳納價金及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