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2年6月28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425地號 土地上現種植稻米,餘面積為空地及坐落本件欲查封之建物(後龍鎮大庄里12鄰柳樹灣122-3 號)。惟實際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 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3.
112年8月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入內檢視測量:「查封之16建號 建物為1F兩旁之鐵皮建物均係加蓋」,債權人代理人請求就增建部分一併測量查封,另經共有 人稱:「建物現為我自行居住使用,無出租或出借他人,查封建物是我及先生出資蓋的,當初 父親將土地無償讓我們在上面蓋房子使用,因為土地所有權人是父親,所以當初建物才由父親 名義申請起造」,請投標人自行注意。債權人代理人稱:「建物無其餘影響交易之特殊情 事」。
4.
本件經現場初步調查建物內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 然死亡等情事,已如前述。惟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如與實 際情況不符,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5.
本件425地號土地及16建號建物為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6.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11.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 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 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3.
本件拍賣建物為農舍,投標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舍」之條件,並應於投標時檢附「無 自用農舍證明」(請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辦),或於投標時提出:
14.
稅捐稽徵單位開 具投標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15.
投標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