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5月20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
3.
99地號,現 況為雜木林;879地號部分鐵皮屋佔用,其餘為雜木林,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4.
本件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 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5.
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11.
優先承買權: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 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 之。 六、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分別標價,各標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 最高者為得標。
12.
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 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 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