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別拍賣之3筆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查無債務人單獨 占有使用部分,又該3筆土地土地上有雜草、雜木,拍定後均不點交。
6.
本件分2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 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 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 各標之開標順序。
7.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 耕地,有農業發展條例之適用。應買人如為私法人,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 及第34條之規定,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六、本標別拍賣之3宗土地係經重劃之農地,其耕地之承租人、現耕他共有 人、毗鄰耕地現耕所有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8.
本標別拍賣之3宗不動產之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倘得標人為 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9.
本標別拍賣之3宗不動產之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購不動產時,僅得就 自己得行使優先承購之不動產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以其中一宗不動產之優 先承買權人身分即主張就全部不動產均有優先承買權,又部分不動產經優先承 買後,應買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別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10.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有無因天災影響,而改變土地之地形、地貌、面積 或建物之坐落與結構等事項,或因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造成面積改 變,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又本件所拍賣之不動產於執行查封時未經鑑界,拍定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11.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有書狀費未繳納,拍定後由拍定人自行處理相關事 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亦不得執該事由請求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