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3年12月20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517地號土地位於臺北市北投區中央北路3段40巷49之5號建物南方約20公尺處,上有一鐵皮建物;214地號、248地號土地係分別位於編號1206969路燈西北方約8公尺、18公尺之雜木林;270地號土地係位於同路4段583巷11弄1號建物南側道路,鑑定報告另記載有增建鐵皮建物占用。上開鐵皮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9.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0.
517地號、270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11.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診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