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建物係應有部分,建物為加強磚造二層樓,係未保存登記建物(經測量暫編定為410建號),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建物坐落基地為348─1地號土地;屋內雜物堆積凌亂不堪,已遭停電,門前窗戶有信件置於其間,似無人居住使用;一樓為客廳、置物間、廚房等,堆有雜物;二樓頂有屋凸,二樓陽台為增建,有數房間,堆有雜物、棉被、桌椅,有一神明廳放有神桌及神像;
3.
二樓及樓梯間均有壁癌,頂樓的門已變形無法全部閉合。本件依債權人代理陳稱:查封不動產為共有建物,共有人間無分管約定,債務人使用範圍無確定界線,建物坐落基地不在拍賣範圍,建物及土地之占有使用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7.
拍賣之建物是否為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嚴重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等特殊情事,投標人應自行至現場附近詢查,以為投標之參考。
8.
拍賣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有無影響交易情事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六、410建號建物係未保存登記建物,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增建或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9.
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如有地上權、典權、或租賃關係(含法定租賃關係及意定租賃關係)者,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執行法院審核,有優先承買權。(民法第425條之1第1項及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參照)。若有優先購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議事項,請應買人注意。
10.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需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