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據地政人員指稱,1207地號土地部分為魚塭,部分為空地,小部分土地上有平房建物坐落。惟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僅拍賣土地,不包括土地上之地上物、建物、工作物及魚塭內之水產養殖物,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如:法定地上權、推定租賃或其他法律關係)請自理,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如係共同投標,需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8.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10.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執行法院無主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
11.
依土地法第107條規定,本件土地拍定後,土地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耕作包括漁牧)。
13.
拍賣之1207地號土地現作魚塭使用,其內水產養殖物及土地上之工作物、定著物(如水泥堤岸、石造養魚池、水泥造養魚池等)非拍賣範圍,需買受人與有收取權人自行協議補償事宜,又魚塭之邊界與土地之地界未必相符,未經鑑界無從確定權利歸屬,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14.
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本院,俾利後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