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2月17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77地號上有建物、 棚架及道路(萬山巷29之2號)。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6.
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 「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 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承買人承買上揭土地應提出原住民身分之證 明,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 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六、本件拍賣土地上有建物、地上物,建物、地上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本件 土地上之地上物、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 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 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7.
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土地上之建物、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 交。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