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地政人員指界稱:附表所示土地相鄰,位於尚健三路三段與中興十一路交叉路口旁, 其上有雜草、雜樹、果樹等,並有廢棄養鴨池、帳篷、汽車數輛、大貨車車斗多輛等。
2.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 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 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3.
本標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拍賣之土地上,其中有部分面積,為第三人占有中,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該占用 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或係由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拍 定,共有人就其共有之標的仍有優先承買權。
6.
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若主張有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之 優先承買權,經本院就其提出之事證為形式上審查結果,認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 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之要件者,該第三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原拍定(應 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 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又如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 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就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 承受)之標的不得拒絕承買,請投標人注意。十六、本件標的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 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7.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 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8.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 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9.
共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 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之宗數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請應買人注 意!
10.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