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法院 113午15944甲

宜蘭縣三星鄉尚武段17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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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9/2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10/2 週四 上午 10: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80
保證金:
16
總坪數:
72.6
坪單價:
1.1萬/坪
持分地坪:
72.6 坪
總現值:
50.4 萬
拍後增值:
-29.6 萬
使用分區/類別: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宜蘭縣 三星鄉 尚武段 17地號,面積 1,441 m2,持分 1/6,80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法院筆錄 (17)
2.
依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位於台電電線桿編號貴林23號附近,其上雜草、雜樹之空地。
3.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 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無抵押權登記。
5.
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依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 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 拍定,亦得撤銷。
6.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 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六、本標地號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寺廟亦同(內政部89年6月2 3日內中地8912252號函)。但符合該法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 研究機構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
7.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8.
本標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9.
本標如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並應於拍定、承受或應買後,提出同意負擔上開稅捐之切結書, 如未提出,本院得撤銷拍定、承受或應買;另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 爭執,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詳如附表。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 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 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
12.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或定著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實際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 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請應買人注意。
13.
本件執行標的僅土地,其上有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內,且上開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其占有使用關係, 應由拍定人自理。
14.
本trial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或係由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拍 定,共有人就其共有之標的仍有優先承買權。
15.
本件標的,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 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6.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 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17.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 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18.
共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 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之宗數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請應買人注意!十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土地增值 (1)
1.
宜蘭縣 三星鄉 尚武段 17地號
1,441 m2 × (1/6) × 2,100 元 - 80 萬元
= -29.6萬元
鄰近待拍
2025/10/2
1拍 不點交
182.4 坪 / 180 萬
2025/10/2
1拍 點交
167.2 坪 / 1,550 萬
2025/9/9
1拍 不點交
196.3 坪 / 26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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