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6月5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 查封之土地上為道路、雜木林、果樹。
3.
債權人查報指稱:種植果樹為債務人自己種植亦無出租之情事。惟不動產 交易金額龐大,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自行前往查證注意,危險自行負擔。本件 拍賣底價已參酌上開情事略為提高,但如因債權人陳報與實際不符,致拍定後 有第三人對上開土地之地上作物或其他查封前已存在之地上物主張權利者,本 院得改定不點交,拍定人不得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相關爭議均應另行訴 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4.
本件拍賣之標的除道路占用部分不點交外,其餘部分如無第三人主張權 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5.
如土地有鑑界之需要,拍定後應逕洽地政機關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請 投標人注意。
6.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 閱。
11.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 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4.
如有耕地承租人(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符合土 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 出具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5.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 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請投標人注意。六、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